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继续实施“选聘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对服务期满符合规定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少数民族市县及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2014年底前出台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贷款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六)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落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并列入年度教学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高校要密切配合,大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讲坛、创业沙龙等活动,鼓励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提高创业指导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资源,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就业密集区域,扶持创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资金投入,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创建创业孵化基地。租金减免服务可依条件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认真执行《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孵化对象,落实一次性资金奖励、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八)统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对前来报到或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后,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要通力合作,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综合运用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九)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在全省扶持创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认真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为见习生实际月工资的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800元。
(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活动。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模式,积极拓宽培训范围。2014年,全省为2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2015年至2017年,全省每年为3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全省每年为1000名信息技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落实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我省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可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从省财政一般预算列支。
(十二)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推荐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并符合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三)对灵活就业的毕业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改进服务措施,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广泛开展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校园专场招聘会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指导专题讲座等专项活动,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五、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十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招聘过程的全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招聘规程、暗箱*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六)简化落户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从2003年起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六、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七)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实施人才分类培养,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增加实践教学类课程学分,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强化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强与企业、创业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十八)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使高校学科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实施高等教育办学水平提升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重点院校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与产业对接。推动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及教学实施方案等方面与产业用工需求实现有效对接,不断提升教育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教育改革,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力度,推动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试行中高职及高职本科“3+2”连读、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改革项目,构建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十九)建立和完善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联动机制。自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明确目标责任。各市县、各部门和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责任。2014年至2016年,要确保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牵头起草并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并出具小型微型企业有效证明;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工商部门要积极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和本省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美丽中国海南新篇章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文章转载自三亚市公共就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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