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73 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范围与管辖
书面审查范围:全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书面审查管辖:
(一)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市属国有企业,其劳动保障监察的书面审查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
(二)中央及外省市驻海口的机构,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中央企业,其劳动保障监察的书面审查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
(三)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在本辖区的(除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管辖外)企业的书面审查由所属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
(四)高新区、保税区和桂林洋开发区内用工单位,其劳动
保障监察的书面审查由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
二、书面审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具体按照海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173 号)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
三、书面审查的时间
2017 年1月 日至2月28日(此次为2016年书面审查),
以后每年11月20日开始至12月25日。
四、书面审查办法
(一)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
资料及表格。
(二)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相关内容和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如实填写《海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
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审表》以及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接受审查。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
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同时将审查结果,记录入用人单位劳动
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充分认识书面审查是法定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之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书
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提高工作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
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帮助劳资双方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
者合法利益。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书面审查与“两网化”管
理工作结合起来,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信息数据进行采集、补充并完善,同时,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数据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网,并对录入数据进行认真复核,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达到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的要求。
(四)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人社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并于 2017年3月3日前(以后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审
查数据的电子版本,报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邮箱
(haikouljc@163.com)。
CONTENT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