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各中央驻琼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促进海南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符涛,联系电话:0898-65349690;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陈俊先,联系电话:0898-65200862;
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吴艳艳,联系电话:0898-68521990;
省国资委人事处崔海涛,联系电话:0898-68689612;
省卫健委人事处陈立志,联系电话:0898-65332511。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海南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发高校公共服务岗位。2022年在我省有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的高等院校开发不少于1000个高校公共服务岗位,可用于行政、科研、后勤服务等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期限为3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每人每年100元,所在院校给予配套补贴资金在现有预算经费中按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统筹安排。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高等院校)
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202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接收2022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今年拿出30%的岗位定向招聘2022届海南省高校毕业生,2022年12月31日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000名。稳定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确保今年全省事业单位至少拿出30%的空缺岗位招聘2022届海南省高校毕业生。9月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组织一次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举办一次海南国有企业校招专场活动。(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的小微企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不间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实行代偿,高于或等于以上标准的,按以上标准代偿。对招聘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在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本级、其他县市乡镇以下的高定1级。(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
六、实施“先上岗、再考证”政策。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在2022年组织招聘高校毕业生时,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的2021届和2022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在今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作为招聘的限制性条件。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可以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落实体检结果互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招聘等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六个月内已在三甲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以上用人单位应当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八、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
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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